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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4-21 00:00:00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郭留希、张凯:

经查明,郭留希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一款、第3.1.5条第一款、第3.1.7条、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4.1.1条、第4.2.1条第一款、第4.2.3条的规定;张凯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涉嫌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所拟对郭留希作出公开谴责以及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拟对张凯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421

 

(联系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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